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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上海市合作交流系统归口管理的上海市人民政府驻外办事机构(以下简称“市政府驻外办”)和中央在沪单位、外省市自治区在沪办事机构(以下简称“中央、各地驻沪办”)(以上统称“‘两外’单位”,下同)党的工作的领导和指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内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共上海市合作交流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合作交流工作党委”)是中共上海市委的派出机构,根据市委授权,领导和指导归口管理的“两外”单位党的工作。
第三条 市合作交流工作党委和派驻地上级党组织、派出地(单位)上级党组织根据职责分工,对“两外”单位党组织实行双重领导。
第四条 市合作交流工作党委对“两外”单位党组织的领导职责。
市合作交流工作党委对市政府驻外办党组织的领导主要是:加强党组织领导班子建设,配备班子成员,换届时推荐人选,协助派驻地归口管理的上级党组织做好日常工作的管理和抓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贯彻落实。
市合作交流工作党委对中央、各地驻沪办党组织的领导主要是:加强对党组织建设的领导,做好日常工作的联系和指导,协助派出地(单位)上级党组织抓好党组织班子建设和党风廉政责任制的落实。
第五条 市合作交流工作党委对“两外”单位党组织实行归口分级管理。根据党组织的隶属关系,市合作交流工作党委原则上下管一级。
第二章 “两外”单位党组织设置和属地管理
第六条
市政府驻外办党支部的设置。在新设市政府驻外办时,由市合作交流工作党委同步建立市政府驻外办党支部,名称为“中共上海市人民政府驻XX(驻地省或市名称,下同)办事处支部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政府驻外办党支部”)。
第七条
上海在外单位党组织的设置。为了扩大对派驻地上海企事业单位党的工作的覆盖面,可以以市政府驻外办为依托,在条件成熟时,建立上海在当地单位的党组织,组织形式一般设为党的基层委员会,名称为“中共上海在XX单位委员会”(以下简称“上海在外单位党委”)。上海在外单位党委委员一般由5至9人组成,设书记1人,副书记1-2人。上海在外单位党委的工作经费应列入市政府驻外办的行政预算。
上海在外单位党委成立后,市政府驻外办党支部的组织关系应隶属于上海在外单位党委。
第八条 建立上海在外单位党委的手续。可以由市政府驻外办党支部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建立上海在外单位党委的建议方案,报市合作交流工作党委办理手续。
建议方案中应包括以下内容:成立党组织的缘由、党委委员名额及候选人名单、党委办公地点、党委的主要工作等,同时另附《党组织成员候选人登记表》、《上海在XX单位党组织情况调查统计表》、《上海在外单位党委归口管理基层单位党组织和党员情况分析》等材料。
建议和酝酿产生的党委委员候选人,应按干部管理权限征求该委员候选人所在单位或上级单位组织人事和纪检监察部门的书面意见。市合作交流工作党委一般在一个月内审批通知。
纳入上海在外单位党委管理的派驻地上海企事业单位党组织须向上海在外单位党委提交以下材料:党组织基本情况登记表;党员名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批文(复印件);公司章程(复印件);企事业单位行政领导人员名册等材料。
第九条
上海在外单位党委的主要任务:认真执行中央、上海市委和驻地地方党委的工作要求,协助市政府驻外办做好服务于两地经济、社会和文化等各项事业的合作交流工作,加强对上海在外单位党的工作的指导、管理、服务和协调,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凝聚人心、推动发展、促进和谐的作用,切实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
第十条
市政府驻外办党支部和上海在外单位党委原则上应隶属派驻地省级党的机关归口管理。由新建党组织与驻地地方党委组织部门进行联系,明确归口管理的具体部门,再由市合作交流工作党委协调办理函商手续。如派驻地省级党的机关归口管理条件不成熟的,可以联系所在地的市委组织部门,由其明确归口管理的部门。
第十一条
市合作交流工作党委支持中央驻沪单位和副省级以上各地驻沪办事机构依托办事机构建立本地区本系统来沪发展的企事业单位党组织,扩大对来沪发展的企事业单位党的工作覆盖面。
第三章 “两外”单位党组织建设的日常管理
第十二条
“两外”单位党组织应结合两地上级党组织的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年度工作计划,年中有工作检查,年末有工作总结。年度的工作计划和总结应一式两份报市合作交流工作党委。
第十三条
市合作交流工作党委建立与派驻地上级党组织、派出地(单位)上级党组织沟通联系制度,具体联系部门设在市合作交流工作党委干部人事处(以下简称“干部人事处”)。“两外”单位党组织应及时将所属党组织和党员的变动情况报干部人事处备案。
第十四条
“两外”单位党组织应切实加强领导班子的建设。每年应按照规定要求开好班子的民主生活会,并及时上报民主生活会的有关材料。市合作交流工作党委根据要求予以工作指导和加强情况沟通。
第十五条 “两外”单位党组织应建立实施领导干部基层联系点制度,加强对基层党组织的工作指导,及时帮助基层党组织解决实际问题。
第十六条
“两外”单位党组织任届期满,应按照《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进行换届选举。酝酿产生的新一届党组织的委员候选人,必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求该委员候选人本单位或上级单位组织人事和纪检监察部门的书面意见,并报派出地(单位)上级党组织审核同意后,再向派驻地归口管理的上级党组织办理报批手续。
换届选举工作若要提前或延期,应按规定报归口管理的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十七条
“两外”单位党组织届中委员出缺或调整,一般应召开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进行补选。党组织的委员候选人必须事先征求本单位或上级组织人事和纪检监察部门的书面意见,再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报批。如调整党组织书记、副书记人选的,可由派出地(单位)上级党组织推荐,再向派驻地归口管理的上级党组织办理报批手续。
第十八条
“两外”单位党组织应重视加强党员教育管理和发展工作。党组织活动和党员教育应在落实“三会一课”制度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开展,同时应加强新形势下党组织活动和党员教育管理针对性和有效性的探索。党员发展工作应按照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工作的意见》《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的要求,严格把好“入口关”。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合作交流工作党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