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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驻沪单位党委(党总支、党支部),上海在外单位党委,市政府各驻外办事处党支部:
为进一步加强上海市合作交流系统归口管理的上海市人民政府驻外办事机构和中央在沪单位、外省区市在沪办事机构党的工作的指导,现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内有关规定,特制定《上海市合作交流系统“两外”单位党组织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经市合作交流委办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自身实际,认真遵照执行。如工作中遇到新问题和新情况,请及时将意见反馈市合作交流工作党委干部人事处。
2007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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