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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来船只停泊管理费征收办法
2005年10月31日
 

  

  一、政策依据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征收外来船只停泊管理费的请示》(95)沪公200号),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对市公安局“关于征收外来船只停泊管理费请示”的复函》沪财综(1996)3号、沪价行(1996)065号。

  二、收费标准

  外来船只停泊治安管理站,主要是供外省市来沪从事务工、经商和运输的各类船只集中停泊,提供服务。

  1-10吨的外来船只每船每天征收2元;

  11-20吨的每船每天征收3元;

  21-30吨的每船每天征收4元;

  31-50吨的每船每天征收5元;

  50吨以上的每船每天征收6元;

  不满24小时的减半收费。

  收费使用由上海市财政局统一监制的行政事业收费票据。

  解释权为:上海市公安局

  具体办理部门:上海水上公安局治安支队电话:63294000-2061

  一九九六年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