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前位置:首页 >> 便民服务 >> 正文
外省市、中央驻沪单位、人员在沪申请筹备设立全市性联谊性社会团体(前置审批)办事指南
2005年10月31日
 

  办理机构:上海市人民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联络处

  办理地址:大沽路100号市政大厦

  办理时间:周一上午至周五下午上午:9:00-11:00下午:2:00-5:00

  办理时限:凡符合上述三、四两项要求,经协作办初步审查,认定其具备成立社会团体资格的前提下,在受理申请的七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申办对象资格:

  1、社会团体的成立应当有利于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有利于促进社会发展;

  2、社会团体在沪必须有相当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各部委驻沪办事处或以上级别的单位作为挂靠单位。

  3、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4、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5、有固定的住所;

  6、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7、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

  8、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同一外省市、中央驻沪单位、人员原则上只能成立一个社会团体。

  申办手续:

  1、要求成立社会团体的筹备申请书;

  2、省、直辖市、自治区政府办公厅或国务院各部委办公厅出具的同意在沪成立社会团体的文件;

  3、社会团体的章程(草案);

  4、社会团体成立发起人登记表(三人以上);

  5、拟担任社会团体正副会长、正副秘书长以上职务人员的登记表;

  6、个人会员、团体会员名册;

  7、办公用房证明(或协议书);

  8、在沪挂靠单位同意挂靠的函;

  9、由筹建负责人签署的资格审查申请书。

  办理程序:

  办理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