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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外省市及进口安全技术防范产品进沪销售备案登记证明》
2005年10月31日
 

  办理机构:上海市公安局技术防范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局技防办)、各公安分县局技术防范办公室(以下简称分县局技防办)

  办理时限:(1)分县局技防办应当场办结;(2)文件资料齐全并符合有关规定的,市局技防办应当场办结。

  申办对象资格:(1)在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并具有相应经营范围的单位;  

   (2)产品经法定检验机构型式检验合格;

   (3)企业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负责人、在编的技术和行政管理人员应接受公安技防管理部门组织的技术培训,且考核成绩合格;

   (4)接受公安机关的监督和管理。

  申办手续:(1)本市技防产品代理销售企业应与所在地分县局技防办签定《外省市及进口安全技术防范产品进沪销售责任告知、承诺书》(以下简称《进沪销售告知、承诺书》),并领取《外省市及进口安全技术防范产品进沪销售备案登记表》(以下简称《备案登记表》);

   (2)代理销售企业应将填妥的《备案登记表》和下列文件资料报送市局技防办(所有文件资料应加盖单位公章,外文资料应译成中文,原件核对后退回):①经生产企业或境外销售企业负责人签字的委托办理备案登记授权书;②生产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进口技防产品除外);③本市代理销售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④委托销售代理证书或证明原件及复印件;⑤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每种型号产品的有效检验报告原件及复印件;⑥《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登记批准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进口技防产品除外);⑦技术培训合格成绩单原件和复印件;⑧售后服务措施书面材料(包括24小时报修热线电话、报修响应时间、售后服务协议文本及保障措施等内容);⑨《进沪销售告知、承诺书》原件及复印件。

  办理程序:(1)分县局技防办与代理销售企业签定《进沪销售告知、承诺书》,并发放《备案登记表》;

  (2)市局技防办收到企业报送的文件资料后,应出具《外省市及进口安全技术防范产品进沪销售备案登记证明》。

  办理依据:《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管理办法》、《上海市社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