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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省市书刊进沪样本验审
2005年10月31日
 

  办理机构:

  上海市图书报刊市场管理处

  办理地址:

  上海市绍兴路5号政务大厅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30

              下午1:30~5:00

    周六      上午9:00~11:30

              下午1:30~3:00

  办理时限:

  2个工作日

  申办对象资格:

  从事图书报刊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申办手续:

  凡本市具有图书报刊发行资格的单位和个人直接从外省市进货,必须在销售前将样本送上海市图书报刊市场管理处申报,经取得验审意见后方可销售。报送图书报刊样本必须填好《上海市图书报刊申报表》,每个书刊品种一式两份。每张申报表上必须在"申报单位签章"栏内加盖申报样本单位公章。“进货业务员"栏内必须由持有上海市图书报刊市场管理处核发的"岗位培训证书"的业务员盖章或签名。业务员必须如实填写申报表上的各项内容:(一)申报日期须填当天日期;编号由各单位自编;图书报刊名称、作者/编者、出版单位、书刊号、定价、分年期号/增刊号、按书刊版权页上内容填写。(二)发货单位是指该图书报刊的实际进货渠道,而不是版权页上标明的总发行单位。(三)本次到货是指已经到货的数字。如果申报的是样本,则本次到货数为1;申报单位在到货以后,仍需按实际到货数重新申报。(四)如有广告需要申报,须在"广告"栏内打勾,并附上广告样张。(五)如附有证明件,须在"证明件"栏内打勾。

  办理程序:

  上海市图书报刊市场管理处收到申报样本后在2个工作日内,在“意见"栏内签署验审意见:(一)对于已申报的书刊,申报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根据签署的意见执行。(二)对于"请提供××证明"暂缓发行的书刊,业务员必须在提供所需证明并重新申报得到同意后方可发行。(三)对于"非法出版物",如已到货,业务员必须听从市场处的指令,不得故意转移或藏匿。(四)对于已申报并销售的图书报刊,后又按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和出版单位通知停止发行的图书报刊,业务员必须立即停止销售,听候处理,不得拖延、截留或转移。

  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项目不收费

  办理依据:

  《出版物市场管理暂行规定》(新出发[1999]1278号)第二十七条;《上海图书报刊市场管理条例》(一九九一年三月十四日上海市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第十八条;《上海市图书报刊市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上海市人民政府第五十五号令)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