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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机构: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学生处
办理地址:
上海市陕西北路500号
办理时间:
工作日9:00—17:30
办理时限:
1、非上海生源本专科毕业生进沪就业申报时间为每年1月1日至5月31日; 2、非上海生源毕业研究生进沪就业申报时间为全年;3、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办公室审批周期为15个工作日,符合“绿色通道"条件(研究生以上学历,或获省市级以上优秀学生称号的本科毕业生)审批周期为7个工作日。
申办对象资格:
进沪就业的非上海生源高校毕业生,应品行端正,学习成绩优良,身心健康,在沪已有接收单位,一般应具有本科(含本科)以上学历,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 1、曾荣获校级以上(含校级)优秀学生或学生干部称号; 2、所学属本市重点工程、高新技术产业、支柱产业、艰苦行业急需紧缺专业; 3、父母有一方由上海支边或常住户口已迁入上海; 4、有其他特殊条件和原因。 国家教育部所属院校和国家部委所属重点院校的毕业生优先。
申办手续:
1、用人单位、毕业生、学校按要求填写《非上海生源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申请表》; 2、毕业生所在学校出具的推荐函(表)(原件); 3、就业协议书(原件); 4、成绩单(原件,按学期排列,学校教务处盖章); 5、外语、计算机证书(复印件); 6、证明父母系上海支边支内职工的户籍证明(原件); 7、证明父(母)子(女)关系的户籍证明(原件)。
办理程序:
1、用人单位将填写完毕并加盖公章的《非上海生源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申请表》送交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负责审核申报材料是否齐全并符合要求。
2、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办公室经办人员对审批对象进行初审。
3、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办公室负责人对审批对象进行复审。
4、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将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办公室的审批意见以书面通知的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5、对报到后一年内擅自离开就业单位另行择业的非上海生源毕业生,由用人单位书面报告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办公室,并提出处理意见。
6、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办公室经办人员对用人单位的报告提出处理意见。
7、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办公室负责人对处理意见进行审批。
8、经批准后,由用人单位将学生户籍档案退毕业学校,并由学校将学生户籍档案转生源所在地自谋职业。
收费标准及依据:
人民币50元依据: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价费字(92)253号文;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价涉字(92)219号文。
办理依据:
1、《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控制本市人口机械增长若干问题的试行规定〉的通知》(沪府发[1987]2号); 2、上海市教委、上海市计委、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就业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沪教委学[1998]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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