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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鼓励担保机构积极提取风险准备金和责任准备金。担保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提取风险准备金、责任准备金,并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的,给予20%配套补助。其中,风险准备金累计达到担保责任余额的10%后,实行差额提取;"两金"总额(包括市政府配套补助在内)累计达到其注册资本金30%以上的,超出部分可转增资本金。
二是加大风险损失补偿力度。担保机构在政策扶持期内发生经营风险并出现代偿损失的,按照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实际损失扣除用"两金"(包括市政府配套补助在内)清偿后的部分,如是创新类项目给予30%的补偿、其他项目给予20%的补偿(对同一担保机构的补偿额不超过其累计担保额的1%)。
三是推动担保机构落实业务风险控制和分散原则。注册资金在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担保机构对同一企业的在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自有担保资金的10%、注册资金在5000万元以下的担保机构对同一企业的在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5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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