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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实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一岗双责”制
2008年4月30日
 

  山东省政府近日明确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行“一岗双责”制,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按照规定,安全生产实行属地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管单位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负主管责任。生产经营单位因改制、破产等原因,与原所属的主管单位脱离隶属关系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确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主体。同时,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考核奖惩体系,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纳入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范围,实行“一票否决”。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没有完成年度生产安全事故控制指标,或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造成恶劣影响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未按规定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造成严重后果,影响恶劣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有关人员追究责任。

 

来源:市合作交流办-山西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