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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出台劳动合同新政策 照顾大龄职工
2008年7月3日
 

  天津市出台《天津市用人单位与大龄职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社会保险补贴办法》。该办法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至2013年7月1日废止。该办法适用于在《劳动合同法》颁布后,依法与大龄职工(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及以上的职工)签订或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各类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申请大龄职工稳定劳动关系的社会保险补贴,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的;(二)连续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两年的;(三)与大龄职工签订或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满一年的;(四)在连续两个年度内,用人单位年裁减人员20人以下且不足职工总数10%的。

  社会保险补贴的标准。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实际核定的缴费基数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按照当年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大龄职工养老、医疗、失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计算补贴额,即养老保险补贴最低缴费基数的20%;失业保险补贴最低缴费基数的2%;医疗保险补贴最低缴费基数的6.3%。

  社会保险补贴的期限。用人单位与大龄职工履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满一年后,给予12个月的社会保险补贴。

  资金拨付。社会保险补贴资金,采取先缴后补、一次性划拨的方法,每季度与补贴单位结算。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每季度末25日前将符合条件的单位进行汇总,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资金申请,并附补贴花名册。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补贴资金情况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在次月15日前,将社会保险补贴资金拨付到申请单位资金账户。

  用人单位与大龄职工解除、终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或者用人单位和职工未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不予拨付社会保险补贴资金。

  社会保险补贴在失业保险基金中职业介绍补贴科目下列支。

  正在享受或已经享受各类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的用人单位,不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社会保险补贴。《劳动合同法》颁布前已与原工作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人员,不在本办法实施范围之内。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保险补贴工作的管理,严禁任何部门和个人扩大补贴范围。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追回社会保险补贴资金,并追究有关部门和工作人员责任。

 

来源:市合作交流办-秦皇岛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