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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10月施行
2008年7月16日
 

  《昆明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目前,昆明市机动车保有量接近100万辆,尾气排放带来的环境问题日趋突出。为此,昆明市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该《条例》在明确环保主管部门负责对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管理的同时,还建立由环保、公安、交通、城管、市政公用、质量技术监督、工商等部门联动参与的工作机制。

  根据《条例》,昆明市对不同年代生产的机动车的排放限值作出不同的规定,按照“新车新标准,老车老标准”的原则发放机动车环保标志,对达标的低排放机动车发给绿色标志,对达标的高排放机动车放发黄色标志。

 

来源:市合作交流办-昆明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