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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采取四项措施 保护生态环境
2008年7月17日
 

  一是坚持“保护与建设相结合、保护优先”的方针,通过各种保护性措施恢复植被,建立健全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环境补偿机制,完善生态环境保护考核制度,强化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于建设的长效机制等。

  二是把生态保护与建设作为最大的基础建设来抓,大力实施退耕还林、退牧还草、"三北"防护林、天然林保护、京津风沙源治理、水土保持等一系列生态重点建设工程,不断改善生态环境。

  三是严把项目环境准入关,从源头上控制污染物。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有效控制了矿山环境污染和破坏。

  四是加强污染治理,解决突出的环境问题,抓好重点区域、重点流域和重点行业的环境治理。

 

来源:市合作交流办-内蒙古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