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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大幅度提高困难群众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城市低保标准为3120元/年,农村低保标准为2260元/年,保障对象近15万户次,城乡共发放低保金3850余万元。
二是敬老院实行“五保”供养经费财政直补制度,五保对象入院率达87.07%,供养标准人均达3533元/年。
三是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率达97%,发放救助金21万余元。
四是城乡低保户、农村五保户、重点优抚对象在辖区内治疗实行“八免”、“十减半”、“三优惠”等政策,实施医疗救助5000余人,拨付救助金额94万元。
五是完善预灾、防灾、减灾等制度建设,建立了救灾信息数据库,去年以来,全区共救助城乡受灾群众9800余人,累计发放救灾资金32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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