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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将建立学校公共卫生联络员制度
2008年5月12日
 

  福建省卫生厅、教育厅昨日下发通知,决定建立学校公共卫生联络员制度。各县级教育部门和卫生部门分别指定一名负责学校卫生工作的人员和县级疾控机构负责疫情报告人员,作为当地学校公共卫生联络员,负责沟通辖区学校传染病和食品卫生安全等公共卫生工作。

  教育部门公共卫生联络员要根据卫生部门通报的重点公共卫生工作信息,收集学校和托幼机构晨检情况、学生有传染病早期症状等情况,并将收集情况向卫生部门公共卫生联络员通报。

  

来源:市合作交流办-广州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