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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设立驻沪办事机构手续
2005年10月31日
 

  一、设立驻沪办事机构的条件:

    1、国务院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可以设立办事处;省辖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可以设立联络处;县级人民政府可以设立工作处;

  2、有专职负责人和工作人员。

  3、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及必要的办公设备(房屋租赁期须一年以上)。

  二、设立驻沪办事机构所需要的材料:

  1、申请设立驻上海办事处:须持派出单位给上海市政府的公函,公函内容:办事机构的业务范围及机构名称、隶属关系、行政级别、人员编制、办公地址、负责人等。

  2、申请设立驻上海联络处:a.须持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或国务院部、委的批准件。b.派出单位给上海市政府的公函(内容同上一条)。c.其上级单位驻上海办事处出具同意挂靠的函。

  3、申请设立驻上海工作处:a.须持派出单位给本市区、县政府的公函(内容同上),b.其上级单位的批准件,c.其上级单位驻上海联络处(若无,则由省(市)级政府驻上海办事处)出具同意挂靠的函。

  三、设立驻沪办事机构的程序:

  1、申请设立驻沪办事机构的单位可在网上填写或到市(区、县)协作办公室领取《设立驻沪办事机构登记表》并提交上述所需材料。

  2、市(区、县)政府协作办公室核查无误后出具《驻沪办事机构登记证》。

  四、设立驻沪办事机构的承办部门:

  市(区、县)政府协作办公室是设立驻沪办事机构的承办部门。外省市单位在上海设立办事处、联络处由市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联络处设在浦东新区的由浦东新区协作办公室)办理。

  外省市单位在上海设立工作处,根据其办公地址,由各区、县政府协作办公室办理。

  五、市(区、县)政府协作办公室地址:

  市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大沽路100号--------电话:63556606

  各区、县协作办公室:

  浦东新区--世纪大道2001号4号楼212室-------电话:28282677

  徐汇区---漕溪北路336号619室----------电话:64287940

  长宁区---安西路37号6楼-------------电话:62526551

  普陀区---大渡河路1668号A区3楼---------电话:52564588-1359

  闸北区---秣陵路46号11楼------------电话:63171107

  虹口区---临平北路35号2号楼9楼---------电话:65212264

  杨浦区---双阳路301号2楼------------电话:65191787

  黄浦区---延安东路300号6楼-----------电话:63776209

  卢湾区---重庆南路100号7楼-----------电话:63310475

  静安区---胶州路58号3楼-------------电话:62535431

  宝山区---凇滨路28号5楼-------------电话:56844158

  闵行区---莘庄镇莘中路129号-----------电话:64121919

  嘉定区---博乐南路111号-------------电话:69989212

  金山区---金山区卫二路429号-----------电话:57944441

  松江区---园中路1号行政中心大楼5楼--------电话:37735596

  青浦区---沪青平公路4502号------------电话:59726863

  南汇区---惠南镇南门大街41号8号楼--------电话:58023682

  奉贤区---奉贤区南桥镇宏伟路24号---------电话:57106142

  崇明县---崇明县城桥镇东门路378号--------电话:596112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