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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省市劳务机构进沪资质审批
2005年10月31日
 

  

  一、办理依据

  1、《上海市外来流动人员管理条例》(1996年9月26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2、《外地驻沪劳务输出办事机构试行办法》(沪劳保就发(1998)50号)

  二、办理条件

  1、地(市)、县的劳务输出公司可在沪设立劳务输出办事机构;

  2、经所在地劳动行政部门认可进沪;

  3、外地劳务输出公司的性质是企业;

  4、在沪有固定办公场所。

  三、办理凭证

  1、申请报告;

  2、所在地省级和同级劳动行政部门认可进沪证明;

  3、劳务输出公司的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4、办事机构负责人及工作人员名册;

  5、本市工作场所的证明材料(房屋产权或房屋租赁合同);

  6、市劳动保障局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四、受理部门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五、办理结果

  审批通过:

  由市外管中心承办人制作《外地劳动力劳务输出批准书》,并加盖局章,在5个工作日内以电话方式告知申请人领取《外地劳动力劳务输出批准书》。

  审批未通过:

  由市外管中心承办人在5个工作日内退回申请原材料,并告知申请人未同意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