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前位置:首页 >> 办事服务 >> 正文
外省市单位和个人在沪购房手续
2005年10月31日
 

  

  一、政策依据

  1、《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1997年4月市政府令第四十二号);

  2、《关于房地产转让的受让人范围的通知》(沪房地交[1997]812号);

  3、《关于印发(房地产买卖审核工作程序)的通知》(沪房地交[1997]1172号);

  4、《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房地局制订的关于内销商品住房种类归并若干规定的通知》(沪府发[1999]42号);

  5、《关于本市内外销商品住房并轨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01]22号)。

  二、新建商品房预出售、私存量房转让应具备的条件

  1、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已经初始登记并取得房地产权证书的新建商品房。

  2、已取得房地产权证书的存量房屋。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地产不得转让:

  (1)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2)权属有争议,尚在诉讼、仲裁或者行政处理中的;

  (3)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4)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转让的其他情形。

  三、房屋转让的程序

  (一)订立转让合同

  房地产买卖双方当事人应当依法订立书面转让合同,其中预售新建商品房签订《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出售新建商品房签订《上海市商品房出售合同》,买卖存量房屋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一般应采用市房地资源局和市工商局联合制订的合同示范文本,也可以参照示范文本自行拟订合同文本。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拟订合同文本和补充条款属格式条款的,应当符合《上海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的要求,并按规定将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文本报市工商局备案。

  (二)预售合同登记备案

  商品房预售合同在房地产开发企业和预购入之间签订。双方当事人应当在预售合同生效后,到房屋所在区、县的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登记备案。其中,市房地产交易中心或房地产企业开发的原外销商品房项目,到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登记备案。

  (三)过户申请

  1、预售商品房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在新建商品房竣工验收、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并取得房地产权证(大产证)、双方签署《房屋交接书》后,按规定向市或房屋所在区、县的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价格申报、过户申请手续,申领该房屋的房地产权证(小产证)。

  2、出售新建商品房、买卖存量房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在《上海市商品房出售合同》或《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合同生效后,按规定向市或房屋所在区,县的房地产交易中心提出过户申请手续、申领该房屋的房地产权证(小产证)。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外销房的交易过户手续,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非外销房的交易过户手续。

  3、房地产买卖当事人在提出过户申请时,应提交下列文件:

  (1)房地产权证书;

  (2)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3)商品房转让合同;

  (4)其他有关的文件。

  其他有关的文件包括当事人的委托书及代理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共有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证明,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证明,按有关规定应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须提供经签订的《上海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