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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国内合作交流专项资金合作项目投资补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2008年8月13日
 

  各成员单位:

  现将修订后的《上海市国内合作交流专项资金合作项目投资补助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按照执行。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上海市合作交流与对口支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OO八年七月二十三日

  

  
  

  上海市国内合作交流专项资金合作项目投资补助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规范市国内合作交流专项资金合作项目投资补助工作,根据《上海市国内合作交流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合作项目投资补助定义

  本实施细则所称合作项目投资补助(以下简称投资补助),是指本市企事业单位、自然人响应市政府的号召,根据市政府的要求在对口支援地区和其他边远及贫困地区进行的独资或合资项目,由上海市国内合作交流专项资金以投资补助的方式给予扶持。

  第三条 管理机构

  上海市人民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合作交流办)是投资补助工作的主管部门。

  第四条 申请条件

  (一)申请投资补助的项目必须是有利于开发当地特色优势资源、有利于发展当地特色经济、有利于扩大当地就业的项目。主要包括:

  1、农、牧、渔产品种植、养殖项目;

  2、中药材规范化种植基地项目;

  3、农、牧、渔产品深加工项目;

  4、劳动密集型制造业项目(不包括饮料制造业中酒的制造、烟草制品业、日用化学产品制造中的化妆品制造等)。

  5、本市产业结构调整转移项目。

  投资补助优先考虑本市对口支援地区。

  (二)项目须已建成并投入生产经营满3个月;

  (三)项目为上海独资或上海方投资超过50%的合资项目;

  (四)对口支援地区的项目,项目投资总额中的固定资产投资总额须在150万元以上;其他边远及贫困地区的项目,项目投资总额中固定资产投资总额须在750万元以上。

  第五条 资助标准

  投资补助主要依据项目的固定资产规模,对口支援地区可适当考虑解决当地就业、促进当地特色优势产业发展以及社会影响等方面的情况。

  单一项目按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10%-20%给予投资补助,补助金额一般不超过300万元,在对口支援地区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每个申请单位只享受一次合作项目投资补助,补助金额不得大于申请单位注册资本。

  第六条 申请程序

  (一)投资补助申请由上海在当地投资设立的企业,即申请单位提出。

  (二)申请单位必须签署《承诺书》和填写《上海市国内合作交流专项资金合作项目投资补助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均可从市政府合作交流办网站下载,网址:http://xzb.sh.gov.cn)。

  申请单位申报时需提交《承诺书》、《申请表》纸质版本一式4份。所有申报材料采用A4纸张印刷。各申报单位应按要求将申报材料一次报送齐全,受理部门不接受追加或修改。

  (三)对口支援地区的项目由申请单位注册地地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确认;其他边远及贫困地区的项目由申请单位注册地县以上人民政府确认。

  (四)申请单位向项目上海投资方所在市委办局或区(县)政府合作交流部门报送书面申请材料。受理时间以市政府合作交流办当年发布的通知为准。

  第七条 投资补助的审核

  (一)市有关委办局或区(县)政府合作交流部门应当自受理结束期后一个月内完成申请单位资助情况审核工作,提出审核意见报送市政府合作交流办。

  (二)市政府合作交流办收到申报材料后组织复审,并委托社会审计机构赴申请单位现场核对申报资料,3个月内形成评审意见报市合作交流与对口支援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审核。

  第八条 资金拨付

  市政府合作交流办在收到市领导小组审核决定(文件)15个工作日内将投资补助资金拨付申请单位,并同时通知相关部门和申请单位。

  第九条 监督管理

  对申请单位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投资补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酌情采取以下措施:

  1、不予拨付投资补助资金;

  2、追收已拨付的投资补助资金;

  3、不再受理该单位的投资补助申请;

  4、情节严重的,交由有关部门追究申请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 附则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并由上海市人民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合作项目投资补助申请表

  2、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实施范围和类别;

  3、新时期592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