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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海市国内合作交流专项资金合作项目投资补助实施细则》有关条款的解释
2008年8月13日
 

  一、《细则》第二条“其他边远及贫困地区”是指原国家劳动人事部和国务院扶贫办有关文件划定的地区。(《劳动人事部关于边远地区范围的通知》(劳人科局(1983)064号),国务院扶贫办《新时期592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名单》)(http://www.cpad.gov.cn/data/zlk/)。

  二、《细则》第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劳动密集型制造业项目”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有关文件所划定的纺织品、服装、鞋类、皮革制品、家具、玩具、箱包、电子产品组装等能够吸纳劳动力相对较多的制造企业(中国人民银行《二〇〇六年第一季度中国货币政策执行报告》),不包括饮料制造业中酒的制造、烟草制品业、日用化学产品制造中的化妆品制造等。

  三、《细则》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本市产业结构调整转移项目”是指不属于《上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第五章“加快形成服务经济为主的产业结构”中鼓励发展的金融、物流、文化及相关产业、会展旅游、专业服务、社区服务、商贸、房地产、超大型装备、大型船舶、航空航天、汽车研发、集成电路与数字显示、生物技术与医药、新能源新材料、钢铁、石化、信息等产业范围的项目。

  四、《细则》第六条第四款“申请单位向项目上海投资方所在委办局或区(县)合作交流部门报送书面申请材料”中,“委办局”是指除区县之外的市合作交流与对口支援工作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

  五、可适用本《细则》的项目应为《上海市国内合作交流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颁布之后申请企业新增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上海市人民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

  二00八年七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