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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上海市国内合作交流专项资金合作项目投资补助”2008年度受理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2008年8月13日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上海市国内合作交流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沪合组〔2005〕3号)和《上海市国内合作交流专项资金合作项目投资补助实施细则(试行)》(沪合组办〔2008〕8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文件规定,现将2008年度本市国内合作交流专项资金合作项目投资补助受理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项目受理范围:2006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本市企事业单位或自然人在上海市对口支援地区和国内其他边远及贫困地区投资的符合(沪合组办〔2008〕8号)文件规定的项目。

  二、受理单位:市合作交流与对口支援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相关单位(名单附后)。

  各申请单位应根据自身所属行业或所在区县自行选择一个受理单位。

  三、受理时间:2008年9月1日至9月30日为各受理单位受理时间;10月15日之前由各受理单位将初审后的全部材料报送市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

  四、受理要求:

  一要严密组织。按照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统一部署,切实加强领导,明确分工,认真组织所在地区或行业的申报工作,确保申报工作有序开展。

  二要确保质量。受理申报材料的工作人员要加强责任心,按照《实施细则》的有关要求,严格把关,确保申报材料的系统性、完整性。

  三要把握进度。《实施细则》对投资补助的受理工作明确了严格的时间要求。各单位要按照受理工作各阶段的时间节点,合理把握进度,积极推进工作,确保受理工作如期完成。

  附件:1、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国内合作交流专项资金合作项目投资补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2、关于《上海市国内合作交流专项资金合作项目投资补助实施细则》有关条款的解释;

  3、市国内合作交流专项资金合作项目投资补助受理单位名单。

  上海市合作交流与对口支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OO八年八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