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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关于进一步服务全国扩大对内开放若干政策的意见》实施细则
2005年10月31日
 

  为了进一步扩大对内开放,鼓励更多的国内企业和个人来沪投资信息产业,根据《关于进一步服务全国扩大对内开放若干政策的意见》(沪府发[2001]43号),制订如下实施细则:

  一、对国内各类企业和个人来沪投资设立的企业,在进行软件企业认定、软件产品登记、集成电路企业认定、集成电路产品认定、新建集成电路生产项目认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委托境外加工合同认定、系统集成资质认定等方面,与本市企业享有同等的权利和机会。

  二、国内各类企业和个人来沪投资设立的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经认定,可享受国家和本市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的各项优惠政策。

  三、国内各类企业和个人来沪投资设立的软件企业,凡通过CMM级以上(含三级)认证或IS09001认证的,可申请获得部分认证费的资助。

  四、海外留学人员来沪创办软件企业或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凡符合有关条件的,可申请获得一次性10万元人民币创业资助。

  五、本实施细则由上海市信息化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