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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请在沪设立记者站须知
2005年10月31日
 

  1.中央、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民主党派主办的全国性报纸,申请在本市设立记者站,由报社向市新闻出版局提出书面申请。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报纸申请在本市设立记者站,由报纸所在地省新闻出版局同意后,由报社向我局提出书面申请。

  3.书面申请的内容包括:

  (1)建站理由、记者站工作范围。

  (2)报社主管部门对建立记者站的批准文件,地方报纸须有省新闻出版局批准件。

  (3)记者站工作人员简况。

  (4)记者站人员系报社编制的证明文件。

  (5)记者站经费来源的有关证明。

  (6)办公场所租赁证明。

  记者站批准登记后收取公告刊登费(按实收)。

  接待时间:每周二、四

  上午9:00~11:30

  下午1:30~5:30

  接待地点:绍兴路5号东楼205室

  电话:64339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