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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央、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民主党派主办的全国性报纸,申请在本市设立记者站,由报社向市新闻出版局提出书面申请。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报纸申请在本市设立记者站,由报纸所在地省新闻出版局同意后,由报社向我局提出书面申请。
3.书面申请的内容包括:
(1)建站理由、记者站工作范围。
(2)报社主管部门对建立记者站的批准文件,地方报纸须有省新闻出版局批准件。
(3)记者站工作人员简况。
(4)记者站人员系报社编制的证明文件。
(5)记者站经费来源的有关证明。
(6)办公场所租赁证明。
记者站批准登记后收取公告刊登费(按实收)。
接待时间:每周二、四
上午9:00~11:30
下午1:30~5:30
接待地点:绍兴路5号东楼205室
电话:643391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