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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省市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来沪设立分公司的管理程序
2005年10月31日
 

  

  设立条件:

  企业成立并经营国际货运代理业务1年后,在形成一定经营规模、经营情况良好的条件下,可申请设立分公司。

  1、申报材料

  1)企业所在地外经贸委(厅)出具的征求意见函;

  2)企业向所在地外经贸委(厅)提出的申请;

  3)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明确成立分公司、增资、主要负责人、修改公司章程等);

  4)设立分公司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基本情况、资格说明、现有条件、市场分析、业务预测、经济预算及发展预算等);

  5)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分公司章程(草案));

  6)分公司主要负责人简历及身份证复印件;

  7)分公司主要业务人员简历及有关培训证明;

  8)分公司办公设施和住房情况(房屋产权证或租赁协议复印件);

  9)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申请表(2)

  10)母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影印件)、法人代表证(或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11)母公司的货代批准证书(复印件);

  12)母公司经营情况(含网络建设情况);

  13)母公司财务报表或年度审计报告;

  14)母公司上一年度年审登记表;

  15)母公司章程(复印件)。

  注:上述材料1-5项均须提交正本,并加盖公章;所有材料一式二份。

  2、工作程序

  1)申办企业向所在地外经贸委(厅)提出申请;

  2)所在地外经贸委(厅)出具征求意见函给上海市外经贸委;

  3)上海市外经贸委进行初审后转报外经贸部审批;

  4)接外经贸部批复后上海市外经贸委办理转发通知;

  5)企业接通知后办理领证等有关注册登记手续;

  6)有关登记注册手续毕,企业持外经贸部批复及颁发的批准证书、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有关文件复印件到上海市外经贸委办理《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批准通知单》,企业凭该通知单到本地区税务局印制发票。

  3、分公司变更

  凡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分公司需要变更名称、增加经营范围等,均由母公司办理有关手续。

  初审对效

  在材料齐全、准确的前提下,本处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或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