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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省市货代企业来沪设立办事处的管理程序
2005年10月31日
 

  

  1、申报材料

  1)企业所在地外经贸委(厅)出具的征求意见函;

  2)企业向所在地外经贸委(厅)提出的申请;

  3)企业货代批准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办事处人员情况;

  5)通讯办法、办公设施和财产情况(房屋租赁协议);

  6)公司经营及财务情况。

  2、工作程序

  1)企业持所在地外经贸委(厅)出具的征求意见函向上海市外经贸委提出申请;

  2)上海市外经贸委出具同意函给所在地外经贸委(厅);

  3)企业接同意函后,到办事处所在地工商、协会等办理登记备案

  注:在材料齐全、准确的前提下,上海市外经贸委服务贸易处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或办结。

  (联系电话:62752200×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