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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公开服务项目办事程序
2005年10月31日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程序:

  (一)受理。申请登记的举办者提交的下列文件、证件和填报的登记申请表全部有效、齐全后,方可受理。1、登记申请书;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表;3、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4、场所使用权证明;5、验资报告;6、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登记表;7、章程草案;8、章程核准表;9、执业许可证明文件;10、人员基本情况表;11、印章备案表;12、银行帐号备案表。

  (二)审查。审查提交的文件、证件和填报的登记申请表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并核实有关登记事项和条件。

  (三)核准。经审查和核实后,于发出登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登记的单位或个人。

  (四)发证。对核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颁发有关证书。并办理领证签字手续。

  (五)公告。对核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由登记管理机关在公开发行的市级报刊上发布公告。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程序: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一)变更住所。1、提供变更申请材料:(1)变更登记表;(2)新住所的产权或使用权证明。2、办理变更换证。3、公告。

  (二)变更业务范困。1、提供变更申请材料:(1)变更登记表;(2)变更后的业务范围;(3)修改业务范围后的章程;(4)章程核准表。2、办理变更换证。

  (三)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1、提供变更申请材料:(1)变更登记表;(2)法定代表人登记表;(3)亲笔签名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4)审计报告。2、办理变更换证。3、公告。

  (四)变更注册资金。1、提供变更申请材料:(1)变更登记表;(2)变更后的验资报告。2、办理变更换证。

  (五)变更业务主管单位。1、提供变更申请材料:(1)新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文件;(2)变更登记表;(3)原业务主管单位不承担业务主管的文件。2、办理变更换证。3、公告。

  (六)变更名称。1、提供变更申请材料:(1)变更登记表;(2)变更名称后的章程;(3)章程核准表。2、办理变更换证。3、公告。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变更登记。

  (一)提供注销登记材料:1、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2、注销登记申请书;3、注销登记表;4、清算报告;5、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6、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印章和财务凭证。

  (二)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三)公告。

  法律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收费标准

  根据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沪财综(1999)70号、沪价行(1999)344号〕的规定:

  登记费每件:100元(含证书费)。

  变更登记费每件40元。

  另外根据公告的实际标准收取公告费500元。

  上海市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注册号说明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注册号为9位,第一到第三位为行政区划号,第四位为行政事业号,第五到第八位为流水号,第九位为法人、合伙、个体识别号。

  2.行政区划号:按《上海市行政区划代码》的规定,市级100,黄浦101,南市102,卢湾l03,徐汇104,长宁105,静安106,普陀107,闸北108,虹口109,杨浦110,闵行112,宝山113,嘉定114,浦东115,金山116,南汇225,奉贤226,松江227,青浦229,崇明230。

  3.行政事业号:按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分类要求,教育0,卫生1,文化2,科技3,体育4,劳动5,民政6,社会中介7,法律8,其他9。

  4.法人、合伙、个体识别号:法人0,合伙1,个体2。

  二○○○年三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