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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根据《上海市国内合作交流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沪合组〔2005〕3号)和《上海市国内合作交流专项资金合作项目投资补助实施细则(试行)》(沪合组办〔2006〕30号)文件规定,现将“上海市国内合作交流专项资金合作项目投资补助”2007年度受理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项目范围:2005年12月17日至2007年6月30日期间,本市企事业单位或自然人在上海市对口支援地区和国内其他边远及贫困地区投资的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项目。
二、受理单位:上海市合作交流与对口支援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市政府侨务办公室、市总工会、市科协(各区县受理工作由区县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负责)。
各申请单位根据自身所属行业或所在区县情况自行选择一个受理单位。
三、受理时间:2007年7月1日至2007年8月31日。
四、受理要求:
(一)申请单位可从上海市人民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网站下载《合作项目投资补助申请表》,按表格内容及要求逐项认真填写,备齐所需材料文件。
(二)对口支援地区的申请单位将备齐的材料一式4份送项目所在地地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确认盖章;其他边远及贫困地区的申请单位将备齐的材料一式4份送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盖章。
(三)申请单位将确认盖章后的《合作项目投资补助申请表》及材料一式3份报送本市受理单位。
(四)请本市各受理单位按文件要求认真做好相关工作。
附件一:投资补助实施细则
附件二::艰苦边远地区范围
附件三:扶贫开发重点县名单
附件四:表格及填表说明
上海市合作交流与对口支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〇〇七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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