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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内合作交流工作若干政策意见》(沪府发〔2007〕21号,以下简称《政策意见》)的有关规定,现就各地来沪投资企业在沪有关工作人员子女2008年参加本市中等学校高中阶段招生考试报名资格认定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企业的认定范围
各地企业和自然人来沪投资设立从事符合上海产业发展导向或重点发展领域的全资或控股(占注册资本51%及以上)企业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中央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大型企业(集团)在沪设立的包括管理中心、研发中心、营销中心、结算中心等机构在内的总部或者地区总部。
2、在沪自有固定资产投资达5000万元以上的(含,下同)。
3、实缴的注册资本(金)达1亿元以上的。
4、连续两年销售收入达5亿元以上的。
5、连续两年就业人员达1000名以上的。
6、上述2、3、4、5类企业,年纳税总额须达到1000万元以上。
二、办理对象的范围
凡符合上述条件的各地来沪投资企业中的中层及以上管理人员、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人员或国家职业资格三级/高级及以上人员在该企业在沪工作满两年,其子女为初中阶段在本市借读一年以上的初中毕业生,初中毕业后申请继续借读的,经市、区县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可参加本市高中阶段招生考试,报考本市高中阶段各类学校。考生入学后不迁移户籍,不改变户籍性质,毕业后按“非上海生源”有关办法处理,高考按当年教育部和市教委的招生规定执行。
三、办理程序
符合上述标准的企业及其办理对象,向企业注册所在地区县政府合作交流办提出申请,区县政府合作交流办提出初审意见,报送市政府合作交流办审核确认。同时由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学生的学籍情况后,市教委对办理对象进行核定。
四、办理时间
各地来沪投资企业在沪有关工作人员子女2008年参加本市中等学校高中阶段招生考试报名资格认定工作自2月25日起,至3月25日结束。各区县合作交流办报送材料截止时间为3月20日。
根据《政策意见》的有关规定,自《政策意见》发布之日起,《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修订后的〈关于进一步服务全国扩大对内开放若干政策的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01〕43号)已同时废止,原上海市市外在沪大企业享受的有关职工子女参加本市中考的政策终止执行,其职工子女申请参加本市中考按本办法实施。
本办法由市政府合作交流办和市教委负责解释。
附件:
1、企业申报材料
2、办理对象申报材料
附件1:
企业申报材料
1、《各地来沪投资企业在沪工作人员子女2008年报考本市高中阶段学校企业资格认定审核表》。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公司章程各一份。
3、中央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大型企业(集团)在沪设立总部或者地区总部须提供上级主管部门相关证明。
4、在沪自有固定资产投资达5000万元(含,下同)以上的企业,须提供财务审计报告。
5、在沪设立的实缴注册资本(金)达1亿元以上的企业,须提交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投资人登记情况的证明文件和投资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6、连续两年销售收入达5亿元以上的企业,须出具本市税务部门提供的证明和企业财务报表。
7、连续两年就业人员达1000名以上的企业,须出具本市劳动保障部门提供的证明。
8、上述4、5、6、7所列条款之一的企业,须出具本市税务部门提供的年纳税1000万元以上的证明。
以上材料若为复印件,须加盖相应公章。
附件2:
办理对象申报材料
1、《各地来沪投资企业在沪工作人员子女2008年报考本市高中阶段学校审核表》
2、企业连续两年为提出申请的工作人员在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凭证(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结算单或小城镇社会保险对帐单或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老年补贴凭证)。
3、为子女提出申请参加中考的工作人员和子女的户口簿(如子女与父母不在同一户口簿上的,须提供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家庭关系证明)。
4、为子女提出申请参加中考的工作人员的任职证明、职称证书或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5、为子女提出申请参加中考的工作人员的计划生育证明及个人纳税证明。
6、父母与学生同住的证明(《上海市居住证》)。
7、学生社保学籍卡(复印件)或学校出具的学籍证明。以上材料若为复印件,须加盖相应公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