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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各地来沪投资企业在沪有关工作人员子女申请参加2008年本市中等学校高中阶段 招生考试报名资格认定有关事宜的通知
2008年2月22日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内合作交流工作若干政策意见》(沪府发〔2007〕21号)的有关规定,经与市教委等部门商定,各地来沪投资企业在沪有关工作人员子女参加2008年本市中等学校高中阶段招生考试报名资格的认定的工作将于2008年2月25日开始至3月20日结束。

  需办理报考资格认定手续的各地来沪投资企业有关工作人员可向其所在企业提出申请,由符合条件的企业统一向企业注册所在地区县政府合作交流办办理相关手续。

  市、区县政府合作交流办不受理学生和家长的个人申请。   

  附:《各地来沪投资企业在沪有关工作人员子女2008年参加本市中等学校高中阶段招生考试报名资格认定的办法》      

  市政府合作交流办

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