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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合作交流咨询研究课题管理办法
2006年6月2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上海市合作交流咨询研究课题的管理,充分发挥研究成果在做好“加快自身发展、主动服务全国”两篇大文章中的作用,根据《上海市决策咨询研究课题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上海市合作交流咨询研究课题(以下简称“课题”)必须坚持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贯彻国家区域协调发展的总体战略,落实市委、市政府有关做好合作交流与对口支援的工作要求,以上海合作交流发展实践中提出的重大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为研究重点,运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系统分析和论证手段,指导和推动全市合作交流工作的持续协调发展。

  第三条 课题的设计与研究应当遵循前瞻性与创新性相统一、针对性与可行性相统一的原则,为市委、市政府科学决策本市合作交流工作提供参考意见,为各区县及部委办局相关职能部门开展合作交流工作提供决策咨询。

  第二章 组织

  第四条 上海市人民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合作交流办”)是课题研究工作的主管部门,并负责建立上海市合作交流咨询研究课题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合作交流咨询研究课题的年度计划安排、招投标、立项审核、经费安排等重大事项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领导小组负责建立上海市合作交流咨询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专家组由区域经济和扶贫工作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主要负责研究课题的立项,审核年度课题计划,评审课题申请书等工作。

  第六条 市政府合作交流办研究室负责课题的日常管理工作和联系专家组。

  

  第三章 课题类别和选题

  第七条 上海市合作交流咨询研究课题设社会公开招标课题和定向研究课题两类。

  社会招标课题是指根据课题战略性、前瞻性、综合性、指导性的要求,面向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大型企业、行业协会、区域合作组织、社会咨询机构以及其他具有研究条件的机构和组织以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方式开展的研究课题。

  定向研究课题是指市领导确定的研究课题、由市政府合作交流办确定的单独立项研究课题以及由区县政府合作交流办(包括市委办局相关职能部门)自行开展的,对全市合作交流与对口支援工作具有一定指导性并经领导小组审定列为市合作交流咨询研究课题的课题。

  第八条 课题的选题以深入推进全市合作交流工作为主攻方向,实行基础性研究与应用性研究相结合,注重应用研究,注重创新研究,避免低水平重复。鼓励开展跨学科研究,支持成果开发与运用。

  

  第四章 申报

  第九条 课题申请者应是课题组成立后的课题负责人。

  第十条 课题负责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相当于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担任部门领导职务。

  2、能够承担和负责组织、指导课题的实施。

  第十一条 社会招标课题自课题指南发布之日起开始受理课题申报,期限一般为一个月(暂不接受个人申报)。课题负责人可向上海市政府合作交流办研究室索取《上海市合作交流咨询研究课题申请书》和有关材料,或到市政府合作交流办政府网站下载(http://xzb.sh.gov.cn)。

  第十二条 课题负责人应根据课题指南和申请书的要求,认真如实填写《上海市合作交流咨询研究课题申请书》,并送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审核。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按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进行审查,签署意见,并承诺提供研究条件和承担课题管理职能及信誉保证。

  第十三条 市政府合作交流办研究室根据领导小组审定的课题计划与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签订《上海市合作交流咨询研究课题合同》。

  第十四条 课题负责人根据领导小组审定的课题计划填报《上海市合作交流咨询研究课题计划书》。

  

  第五章 评审

  第十五条 课题实行专家评审制。

  第十六条 专家依据统一制定的评审标准,分别对课题计划、课题申请、课题研究报告进行匿名审核,按照简单多数通过原则提出专家评审意见。

  第十七条 市政府合作交流办研究室具体负责组织专家开展课题各类评审并负责情况汇总、综合平衡和提出课题经费资助方案报领导小组。

  第十八条 市政府合作交流办对课题各类评审和课题经费资助方案行使最终审批权。

  第十九条 专家和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评审纪律:

  1、不得以任何理由透露各类课题评审的相关材料。

  2、对各类评审情况应予保密。评审结果正式公布前,不得对外泄漏。

  3、凡承接课题的专家原则上不参加当年课题评审工作。原则上参加各类课题评审的专家不重复。

  

  第六章 管理

  第二十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须由课题负责人提出书面请示,经所在单位同意,由市政府合作交流办研究室审核,报领导小组审批。

  1、变更课题负责人;

  2、改变课题名称;

  3、改变成果形式;

  4、对研究内容做重大调整;

  5、变更课题管理单位;

  6、课题完成时间延期半年以上;

  7、因故申请撤销课题。

  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上述变更的课题,将不予结题。

  第二十一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市政府合作交流办研究室报领导小组同意后撤销课题:

  1、研究成果有严重政治问题;

  2、剽窃他人成果,弄虚作假;

  3、研究成果质量低劣;

  4、与批准的课题计划严重不符;

  5、获准延期,但到期仍不能完成;

  6、严重违反财务制度。

  第二十二条 课题组负责人或相关人员不得以课题组名义从事其他赢利性活动或未经领导小组许可发布相关信息。

  第二十三条 课题实行中期检查制度,主要检查课题研究的进度、质量、阶段性成果和经费使用情况。市政府合作交流办研究室根据领导小组要求负责课题中期检查的具体工作。

  

  第七章 经费

  第二十四条 课题经费依照《上海市国内合作交流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之规定,由上海市国内合作交流专项资金予以资助。

  第二十五条 课题资助经费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一次核定、分期拨付,包干使用、超支不补。课题开题后预拨50%资助经费,课题报告通过评审后,拨付剩余50%资助经费。

  第二十六条 课题资助经费使用范围限于:

  1、调研经费。

  2、资料费。

  3、小型会议费。

  4、劳务酬金及咨询费。

  5、成果鉴定费。

  6、管理费。

  第二十七条 对不按规定按时报送课题报告的课题,缓拨或停拨剩余课题经费;对课题负责人因工作调动、出国、生病、死亡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研究而被迫撤销的课题,将停止继续拨款,并追回已拨经费的剩余部分;对无故不完成研究任务或自行中止研究工作的课题,将停止拨款,并追回已拨出的全部款项。对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予以撤销的课题,追回已拨经费。课题负责人无法偿还的,由作出信誉担保的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第八章 成果的宣传、推广

  第二十八条 课题通过评审后,课题承担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建立成果档案,做好归档工作。

  市政府合作交流办通过汇编课题研究报告,供相关部门参阅等方式积极促进课题成果的转化与应用,并充分利用简报、报刊、网络、影视等载体扩大课题研究成果的宣传。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九 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

  附件:1、《上海市合作交流咨询研究课题申请书》

  2、《上海市合作交流咨询研究课题合同》

  3、《上海市合作交流咨询研究课题计划书》

   

  上海市人民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

  二OO六年六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