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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内合作交流专项资金合作项目投资补助实施细则(试行)
2007年12月29日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鼓励本市企事业单位或自然人走出去开展跨地区投资合作,加大对口支援工作力度,促进本市与各地的合作交流,根据《上海市国内合作交流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合作项目投资补助的定义

  本实施细则所称合作项目投资补助(以下简称投资补助),是指本市企事业单位或自然人响应市政府的号召,根据市政府的要求在对口支援地区和其他边远及贫困地区进行的独资或合资项目,由上海市国内合作交流专项资金以投资补助的方式给予扶持。

  第三条 管理机构

  上海市人民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合作交流办)是投资补助工作的主管部门。

  市政府合作交流办合作发展处负责除对口支援地区以外其他边远及贫困地区投资补助的初审工作。

  市政府合作交流办对口支援处负责对口支援地区投资补助的初审工作。

  市政府合作交流办综合财务处负责初审结果汇总、资金平衡以及提出资助建议工作。

  第四条 申请条件

  (一)申请投资补助的项目必须是有利于开发当地特色优势资源、有利于发展当地特色经济、有利于扩大当地就业的项目,主要包括:

  1、农、牧、渔产品种植、养殖项目;

  2、农、牧、渔产品深加工项目;

  3、劳动密集型制造业或加工业项目;

  4、本市产业结构调整转移项目。

  以上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对口支援地区。

  (二)项目须已建成并投入生产经营满3个月;

  (三)项目为上海独资或上海方投资超过50%的合资项目;

  (四)对口支援地区的项目,项目投资总额中的固定资产投资总额须在200万元以上;其他边远及贫困地区的项目,项目投资总额中固定资产投资总额须在1000万元以上。

  第五条 资助标准

  投资补助主要依据项目的固定资产规模,对口支援地区可适当考虑解决当地就业、促进当地特色优势产业发展以及社会影响等方面的情况。

  单一项目按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20%给予投资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六条 申请程序

  (一)投资补助申请由在当地投资成立的企业,即项目单位提出。项目单位申请如有困难,可由项目上海投资方代为提出。

  (二)申请单位填写《上海市国内合作交流专项资金合作项目投资补助申请表》(表格可从市政府合作交流办网站下载,网址:http://xzb.sh.gov.cn)。

  (三)对口支援地区的项目由投资接受地地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确认投资补助申请;其他边远及贫困地区的项目由接受地县以上人民政府确认投资补助申请。

  (四)申请单位向项目上海投资方所在委办局或区(县)合作交流部门报送书面申请材料。受理时间以市政府合作交流办当年发布的通知为准。

  (五)受理单位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提出资助建议并报市政府合作交流办。

  第七条 投资补助的审查

  市政府合作交流办汇总资助建议后,由相关处室按照职责分工在30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汇总结果和资金平衡,并形成资助建议报市政府合作交流办党政联席会议。

  市政府合作交流办党政联席会议形成评审意见报市合作交流与对口支援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审核。

  第八条 资金拨付

  市政府合作交流办根据市领导小组的审核决定,于15个工作日内将投资补助资金划拨给项目单位,并同时通知相关主管部门。

  第九条 监督管理

  对申请单位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投资补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酌情采取以下措施:

  (一)暂停拨付或停止拨付投资补助资金;

  (二)追收已拨付的投资补助资金;

  (三)不再受理该单位的合作交流专项资金使用申请;

  (四)情节严重的,交由有关部门追究申请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 附则

  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并由上海市人民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