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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构职责  
主要职责

2005年10月31日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加快沿海地区发展、西部开发、振兴东北等老工业基地、对口支援、服务全国扩大对内开放的战略、方针和部署,组织研究本市合作交流工作的发展战略、与各省市区之间合作交流的重大问题,提出本市合作交流的指导方针、工作原则。

  (二)按照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要求,负责编制本市合作交流工作的总体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研究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研究制定本市合作交流政策措施。

  (三)负责本市合作交流信息的综合和发布;组织收集、整理各地政务、经济等综合信息,及时向市委、市政府领导提供决策参考,为社会提供合作交流信息公共服务;组织、指导、协调本市有关单位调查、统计,进行分析研究,提出对策,指导有关工作。

  (四)组织、指导、协调本市招商引资和市场拓展工作,负责建立协调机制,做好服务;组织、指导和协调本市有关行业到各地投资和合作,牵头组织本市参加市外大型经贸活动;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上海到外地、外地在上海的招商引资和展销博览等工作;配合市委、市政府办公厅做好本市党政代表团出访各省市区的组团、联络等工作。

  (五)负责本市参加国内区域性合作组织的联络工作,牵头承办和参与区域性经济合作组织的例会;组织、指导和协调本市与沿海、沿江、中西部、长江三角洲等地区开展双边、多边合作和服务参与西部大开发;会同有关部门、行业和单位参与区域合作组织及有关的专项合作等工作。

  (六)组织、统筹、协调、推进本市与各地在经济、科技、基础设施、人才、教育、文化、卫生、服务等领域的跨省市合作交流工作;负责联系、指导各区县和市有关委办局合作交流部门的工作。

  (七)承担对口联系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扶贫开发办公室的职责。会同有关部门管理本市服务参与西部大开发专项资金;负责管理本市有关对口支援工作的基金和资金。

  (八)负责管理归口的市政府驻外省市办事机构;负责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市、自治区驻沪办事机构的联系、服务和协调;负责管理各地驻沪单位和人员组成的全市性的联谊性社会团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各地在沪单位和人员的社会稳定工作;负责管理各地在沪投资企业协会,并提供指导、协调和服务。

  (九)负责市政府接待工作、接待经费的管理和接待标准的制定;承担非中共党员的全国人大副委员长和非中共党员的全国政协副主席接待任务;承担中央和国务院部级领导、各省市区省级领导的接待任务;负责地市级以上代表团的接待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国际、国内重要大型会议和活动的接待工作;负责联系、协调和指导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区、县人民政府接待部门的工作。

  (十)完成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其他事项

  (一)承担本市援藏援疆工作议事协调的日常工作。

  (二)承担本市对口支援三峡工程库区移民工作议事协调的日常工作。

  (三)承担本市对口云南帮扶协作议事协调的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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